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4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华巧,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乙,男,198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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