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4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