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7号
原告黄金泉,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樊森,男,40周岁。
被告高平先,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翟红梅,女,40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樊森、高平先、翟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金泉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阳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