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泉与樊森、高平先、翟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00017号

原告黄金泉,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樊森,男,40周岁。

被告高平先,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翟红梅,女,40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樊森、高平先、翟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金泉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阳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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