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松拴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33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藏某某,男,42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6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30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藏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晋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孟庄路段时,与步行的左光明发生碰撞,造成左光明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2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藏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书兰不负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4年6月28日,藏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藏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藏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被告人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藏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进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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