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萌萌,男,2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萌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萌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翟萌萌驾驶无牌小型轿车沿S24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李店镇北杨庄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躺在路上的王德生、照顾王德生的王金凤和王学存停在路边的豫C8547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金凤受伤、王德生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翟萌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4年1月6日,翟萌萌到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4年1月18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翟萌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德生、王金凤和王学存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翟萌萌赔偿王德生的近亲属王大印有关王德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0000元,赔偿王金凤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萌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并有被告人翟萌萌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萌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翟萌萌到案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萌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萌萌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萌萌当庭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萌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进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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