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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