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
代表人梁威,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宽,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田云四,男,1960年出生。
被告田西如,男,1968年出生。
被告鲁红菊,女,1968年出生。
被告付云霞,女,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田云四、田西如、鲁红菊、付云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