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定生产、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32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定,男,55岁。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4年8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2014年9月1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杨文定注册成立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咨询、研究。2012年,被告人杨文定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卢绍谦(另案处理)后二人商议由卢绍谦在南阳代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胶囊产品。后卢绍谦设计了六种胶囊包装,经杨文定修改后,名称确定为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杨文定即以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印刷该六种胶囊的包装,后购买他人生产的胶囊装入上述六种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销售给卢绍谦、郑宛(另案处理),由二人在南阳市区及各县销售。后来杨文定只为卢绍谦、郑宛提供胶囊,由卢绍谦、郑宛自行印制上述六种包装并分装后销往南阳市各县区医药经营单位。
自2012年年底至2014年7月,杨文定先后销售给卢绍谦、郑宛上述六种胶囊成品及胶囊累计达七万元,后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为假药。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杨文定以郑州聚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的筋骨康贴、祛痛神贴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杨文定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印刷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六种胶囊的包装,包装是别人给他的;并称自己没有向卢绍谦、郑宛销售上述六种胶囊成品及胶囊,只是代为购买。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杨文定注册成立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咨询、研究。2012年,被告人杨文定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卢绍谦(另案处理)后二人商议由卢绍谦在南阳代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胶囊产品。后卢绍谦设计了六种胶囊包装,经杨文定修改后,名称确定为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杨文定即以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印刷该六种胶囊的包装,后购买他人生产的胶囊装入上述六种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形式销售给卢绍谦、郑宛(另案处理),有二人在南阳市区及各县销售。后来杨文定只为卢绍谦、郑宛提供胶囊,由卢绍谦、郑宛自行印制上述六种包装并分装后销往南阳市各县区医药经营单位。
自2012年年底至2014年7月,杨文定先后销售给卢绍谦、郑宛上述六种胶囊成品及胶囊累计达七万元,后经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金蝎鹿筋胶囊、活骨追风胶囊、固本定喘胶囊、牙疼停胶囊、牙疼一粒停胶囊、霸王定喘胶囊为假药。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杨文定以郑州聚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的筋骨康贴、祛痛神贴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证实郑州聚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被告人杨文定。
社旗县食品药品管理局证明、河南省卫生厅通告及社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特效牙疼等药品的认定文件
证实牙疼停胶囊等药品均为假药。
社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文定的住处等的搜查笔录
证实在被告人杨文定的住处搜查出假药。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杨文定多次向李某某销售金蝎鹿筋胶囊等假药,累计七万元。
被告人杨文定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被告人杨文定多次为卢绍谦提供包装及药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生产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文定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定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文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文定的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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