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姚某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意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第029号
原告赵某某,女,85岁。
原告姚某某,男,60岁。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甲,男,64岁。
被告姚某乙,女,49岁。
被告姚某丙,女,52岁。
被告姚某丁,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姚某某与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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