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董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37号
原告刘保顺,男,49岁。
委托代理人王雷,社旗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书刚,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顺与被告董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顺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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