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桥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张某某,男,66岁。
被告张某某,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2000元钱给原告用于垫地坪、做防水,此纠纷已终结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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