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65号
原告:陈希换,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辉,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刘东旭,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三阳,男,46岁。
被告:彭锡鑫,男,46岁。
委托代理人:任平一,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换与被告杨艳辉、王三阳、彭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希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希换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