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23号
原告董学华,女,36岁。
委托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举,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华与被告郭永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学华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新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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