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胜利诉崔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3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75号

原告:海胜利,男,47岁。

被告:崔国华,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胜利与被告崔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5日原告海胜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海胜利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坤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