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兴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庞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兴合
审 判 员 王晓宇
人民陪审员 苟任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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