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杨正广,男,38岁。
被告:社旗县康全牧业有限公司。
被告:马了然,男,汉族,成年。
原告杨正广与被告社旗县康全牧业有限公司、马了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社旗第四建筑公司与被告社旗县康全牧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杨正广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3588元没有支付,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社旗县康全牧业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变更为南阳市康全牧业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正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72元,退回原告杨正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运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