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40号
原告宋义春,女,26岁。
被告董国青,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春与被告董国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义春于2015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新恒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