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李某某,女,80岁。
被告赵某某,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