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9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李某某,女,80岁。

被告赵某某,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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