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亚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9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亚锋,男,25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4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亚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侯亚锋驾驶豫R6F993号小型轿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大冯营乡刘庄路段时与步行的张秀芝发生碰撞,造成张秀芝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侯亚锋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二、张秀芝无责任。案发后,侯亚锋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4年5月6日,侯亚锋赔偿张秀芝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亚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亚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的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侯亚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亚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亚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亚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侯亚锋宣告缓刑对所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亚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冬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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