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31号
原告史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6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292819801206132X,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镇大冯营村史庄。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1329198109171317,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镇大冯营村西营。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付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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