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燕林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9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小字第030号

原告徐燕林,女,38岁。

被告李刚,男,32岁。

原告徐燕林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燕林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刘明汉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燕林诉称,被告李刚于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4200元,并出具欠条,保证10天还清,到期不还钱以车一辆抵债,或每天补偿500元。到期后被告自愿让原告把车开走抵债,原告就把被告的车开走了,但被告的车是个报废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徐燕林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徐燕林¥4200元。借款人:李刚2012年11月3日抵押车一辆10天内还清,超期每天补偿500元。”证明原被告间借款及抵押的事实。

被告李刚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徐燕林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刚于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徐燕林借款4200元,并出具欠条,保证10天还清,到期不还钱以车一辆抵债,或每天补偿500元。到期后被告李刚自愿让原告徐燕林把车开走抵债,原告就把被告的车开走了,2014年8月28日原告徐燕林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偿还欠款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本案被告李刚自愿让原告徐燕林把车开走抵债,原告徐燕林就把被告李刚的车开走抵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原告徐燕林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原、被告因借贷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燕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燕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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