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9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社郊民初字第014号

原告高某某,女,43岁。

被告胡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刁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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