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社郊民初字第014号
原告高某某,女,43岁。
被告胡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刁琳璐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社郊民初字第014号
原告高某某,女,43岁。
被告胡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刁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