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44号
原告李万三,男,70岁。
被告王进合,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三与被告王进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顺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包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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