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兴民初字第031号
原告黄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兴合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柳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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