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海杰,女。
被告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升,任经理。
被告何东升,男。
被告卿彩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杰与被告南阳沪上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东升、卿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杰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杨海杰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东耕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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