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付全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7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李付全,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明,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崔腾飞,1990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全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全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付全承担。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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