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牛贵、陈英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27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牛贵,男。
被申请执行人:陈英,女。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8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贵、陈英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发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贵、陈英夫妇440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8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峥
审判员 : 常 诚
审判员 :徐启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党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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