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沈魁,男。
被申请执行人:王东红,女。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093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魁、王东红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沈魁、王东红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启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党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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