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刘春杰,男。
被申请执行人:吕春梅,女。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8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1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杰、吕春梅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刘春杰、吕春梅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1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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