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刘洛平,男。
被告赵毅,男。
被告冯晓楠,女。
被告赵合富,男。
被告刘安琪,女。
原告刘洛平与被告赵毅、冯晓楠、赵合富、刘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洛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洛平负担。
审 判 长 韩东耕
审 判 员 卢成玺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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