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敏杰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7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聂敏杰,女。

被告王永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敏杰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敏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敏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聂敏杰承担。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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