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聂敏杰,女。
被告王永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敏杰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敏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敏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聂敏杰承担。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宛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