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李建臣,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
原告李建臣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原告李建臣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刘小宁
审判员 吴张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果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