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宝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0 23: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09号

原告王振宝,男。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

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卢捍卫,任该局局长。

原告王振宝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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