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民二初字第01号
申请人杭州开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OWAHSANG,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林凤娥,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开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441615,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南阳天港燃料营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天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开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东耕
审 判 员 殷玉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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