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安士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02号
申请人东莞市安士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金浪,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柳宇,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东莞市安士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996971,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票面金额为192000元,出票人为南阳恒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河县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原银行(原南阳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安士得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东耕
审 判 员  殷玉伟
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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