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召刑初字第059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第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冬,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兄张某乙在南召县板山坪镇钟店村稻谷田组坑窑处将一处土地平整后,种植罂粟。2014年4月9日,南召县公安局民警会同南召县板山坪镇钟店村、组干部到现场将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罂粟922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乙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张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志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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