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范献岳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伟,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范献岳,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5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范献岳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范献岳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诚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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