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伟,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李点模,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6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点模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点模开办的诊所已关闭,且被执行人李点模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诚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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