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春兰诉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85号
原告郑春兰,女。
委托代理人潘玉增,系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男。
原告郑春兰诉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兰的委托代理人潘玉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春兰诉称,2002年12月2日,刘晓在我爱人袁吉森处借现金300000元,该借款经我爱人多次追要,刘晓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我爱人因病去世。我也多次找刘晓要款,但刘晓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刘晓归还借款3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晓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日,刘晓在郑春兰爱人袁吉森处借款300000元,刘晓借款时写有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叁拾万元整”,注名刘晓。借条上未写还款时间。该借款经郑春兰及爱人袁吉森多次追要刘晓未还引起纠纷,郑春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另查,袁吉森与郑春兰系夫妻关系,袁吉森于2013年7月17日病故。郑春兰有女儿袁向益,儿子袁向广。2014年2月21日,袁向益、袁向广声明放弃继承并经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南智证民字第507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刘晓写的借款借据,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刘晓在郑春兰爱人袁吉森处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现郑春兰的爱人袁吉森去世,郑春兰的两个孩子均放弃继承,郑春兰有权持债权凭证向刘晓追要欠款。刘晓借款时没有在借据上写还款时间,郑春兰可以随时向刘晓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第二款规定“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刘晓欠款事实清楚,可以判决由刘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晓归还原告郑春兰借款300000元。
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刘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9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林涵
审 判 员  韩东耕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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