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连栓、刁德芬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3: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吴连栓,男。

被申请执行人:刁德芬,女。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连栓、刁德芬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吴连栓、刁德芬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启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党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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