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要求宣告姜某某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2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柘城县。
申请人何某某要求宣告姜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诉称,姜某某与申请人之子何某甲于2006年11月9日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2009年姜某某离开何某甲,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2012年10月何某甲因病死亡,其女儿何星含一直由申请人抚养,故请求法院宣告姜某某失踪。
经查,姜某某,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籍安徽省,系申请人何某某的儿媳。姜某某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姜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姜某某离家出走五年之久,经利害关系人何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姜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姜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长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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