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保军与宋心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2016-07-20 23:21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柘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郝保军,男。

被执行人宋心章,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柘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郝保军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心章在204年11月30日前按照(2014)柘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心章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心章所有的豫NBT808“别克牌”小型汽车壹辆。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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