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柘法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
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惠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睢证执字第02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柘城县迎宾大道中段8号楼二单元一楼西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柘城县迎宾大道8号楼二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处分被处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