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芝与宋梦旋、宋旗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72号
原告宋美芝,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森,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宋梦旋,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旗生,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芝与被告宋梦旋、宋旗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芝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美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美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审判员  高战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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