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00号
原告刘友连,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安民,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连诉被告刘安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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