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3:20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华佗派出所抓获,2014年11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AK7P6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S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柘城县某某镇朱寨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4日死亡。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柘城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后经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人达成了赔偿100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