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2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8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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