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94号
原告邵亚洲,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吕新建(又名吕晓见),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亚洲与被告吕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亚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亚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亚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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