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9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马某甲,女,1964年7月7日出生,住民权县。

被告马某乙,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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