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3:19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67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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